抚顺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一、 事项类别:非许可
二、 事项设置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发改发[2005]1073号)、《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发改发[2005]109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政发[2007]18号)
三、 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验;4、备案、核准、审批
四、 材料申报及前置条件
(一) 申报材料
备案项目申报材料
⑴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⑶填报《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⑷必须招标的项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申报表》
核准项目申报材料
⑴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项目申报材料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政发[2007]18号)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二) 前置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规划;
3、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6、 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五、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备案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核准、审批项目自收到材料齐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收到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机构的专家评估审查时间不计算在依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七、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 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5286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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